1.【保险对象】:上门服务的医护人员
2.【保险受益人】:护士
被保险人网上订单服务时间起,至当日24时止。
保险项目 | 保险金额 | 免赔额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30万 | 死亡、伤残无免赔 |
短期意外医疗保险 | 2万 | 100元后100%赔付 |
一、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以下三类风险中的一类或几类承担保险责任:
(1)一般意外:被保险人遭受符合本合同意外伤害定义的所有意外伤害;
(2)公共交通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保险单中载明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的交通意外伤害;
(3)驾乘意外: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中载明的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二、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类风险所对应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类风险所对应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按保险单所载该类风险所对应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残疾时,应首先对各处残疾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残疾等级不同,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两处或两处以上残疾等级相同,残疾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保险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不幸发生保险事故,请在24小时内通过热线电话400-800-6996报案,并尽可能收集并保存与事故发生及损失有关的资料、影像及发票凭证。我们将在接到您报案后的 1 个工作日内与您联系,指导并协助您办理理赔事宜。请您在出险报案后保持联系电话畅通,以便享受到我司优质的理赔服务。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二)恐怖袭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不幸发生保险事故,请在24小时内通过热线电话400-800-6996报案,并尽可能收集并保存与事故发生及损失有关的资料、影像及发票凭证。我们将在接到您报案后的 1 个工作日内与您联系,指导并协助您办理理赔事宜。请您在出险报案后保持联系电话畅通,以便享受到我司优质的理赔服务。